(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截至客戶主動請求本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
(二)對象:本公司、通匯銀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對象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公司、本公司所屬同業公會、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交通監理單位(裁決所)。
(三)地區: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外營業所在地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營業所在地。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 (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